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信箱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14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14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上開案件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誤,聲請人遲至105年1月7日始具狀聲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迴避,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其聲請已在該事件終結之後,揆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又聲請人聲請法官黃明發、汪曉君、陳君鳳、宋雲淳、楊雅清、 林勇如 迴避,惟其中陳君鳳、楊雅清、林勇如均非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宣玉華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舒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