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前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姜悌文、薛中興、李陸華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之承審法官姜悌文、薛中興、李陸華,有多件另案遭聲請人聲請迴避中,且現經聲請人依憲法第24條提起告訴中,該等法官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越權參與審理本件案內迴避一案,又未按原聲請狀所述事項核辦,已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復代原聲請迴避推事主張狡辯,意圖吃案包庇,破壞我國憲政體制,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
451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
104年10月27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之聲請而終結在案,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遲至事件終結後之105年1月7日始具狀聲請該案承審法官姜悌文、薛中興、李陸華迴避,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迴避,已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部分,非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自無民事訴訟法第33條聲請法官迴避之適用,亦應駁回,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羅立德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