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建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建成因酒後駕車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酒後駕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甚為接近、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7日│106年11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11324│署106年度偵字第12115││││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2897│107年度交簡字第241號│││││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23日│107年3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2897│107年度交簡字第241號│││││號││││├────┼──────────┼──────────┼──────────┤││判決│107年3月20日│107年5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