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劉淑萍 被告言成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熙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萬4,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0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萬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