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隆貿易有限公司、李綺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零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玖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