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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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周思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壹仟參佰貳拾參元(含延長工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工資,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伍佰參拾玖元(計算式:13,078×1/2=6,53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