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俊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汪俊承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