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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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建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字第113號上訴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上訴人台北市私立喬治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張秀菊 律師
徐含慧 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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