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15號原告乙○○
CA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複代理人 周詩鈞 律師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對被告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答辯狀表示意見;被告應具狀陳報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答辯狀理由第二項末段所稱「尚有事實待確認」係指何項事實尚待確認。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