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建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字第113號上訴人台北市私立喬治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張秀菊 律師
徐含慧 律師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
理由上訴人於原審91年8月8日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本息,有反訴起訴狀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5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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