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謝諒獲 律師被告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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