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2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
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曾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九十七年度財管字第二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所記載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之法定代理人「 曾年輝 」之部分,應更正為「曾平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於當事人欄所記載關係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曾平輝」,誤載為「曾年輝」,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