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8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黃健治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 蔡文蔭 、 林起民 、 卓川木 、 吳美滿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新光金融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
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