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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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