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2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15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9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一審之裁判費,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