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3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乙○○係於民國94年1月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聲明人於當日即開始繼承,乃遲至95年5月12日始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已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明限定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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