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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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09號

原告 賴昭寧

曹淑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玉民 律師

被告 邱豐藏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

邱豐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四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且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9月22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時間較原預期者為長,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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