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建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58號

原告 劉謝玉秀

訴訟代理人 劉武雄

劉晉義

劉尚

被告 李劉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房屋修復漏水費用之估算」(如提供估價單),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僅於同年月12日陳報估價單,迄今卻仍未依該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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