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752號
原告 黃迺鈞
被告 王珠雲
訴訟代理人 楊元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貳萬零玖佰零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