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752號

原告 黃迺鈞

被告 王珠雲

訴訟代理人 楊元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貳萬零玖佰零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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