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757號
原告 陳怡錚
被告 黃羽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羽亘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先前所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有裁判費61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