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757號

原告 陳怡錚

被告 黃羽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羽亘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先前所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有裁判費61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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