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12號

原告 楊松霖

法定代理人 楊川德

蔡靜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青年國民中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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