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12號
原告 楊松霖
法定代理人 楊川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青年國民中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冠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12號
原告 楊松霖
法定代理人 楊川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青年國民中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