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693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協同辦理機車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
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