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壹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壹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