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4,90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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