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54193號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停止執行
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99年度司執字第5419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9年南簡補字第48號之訴卷宗審查後
,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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