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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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資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64號原告戊○○○
乙○○丁○○被告己○○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