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巫淑芳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鈴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