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資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64號原告辛○○○
戊○○庚○○被告壬○○
丁○○己○○甲○○即 王新臺 繼丙○○即王新臺繼乙○○即王新臺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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