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596號
上 訴 人  林明珊林旭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利益償
還請求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貳拾壹萬壹仟零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
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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