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三七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送達代收人  傅隆承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
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
六日以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四七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
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