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八О三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仟參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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