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682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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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82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22日下午2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志豪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
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歷史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斟酌,本院依調查前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約定條款第十一
條約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未償還之借款
本金、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