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小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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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虎小字第2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陸萬玖仟
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9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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