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4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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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456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於上開期日二星期前具狀
陳報所聲請傳喚之證人年籍住所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