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4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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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456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於上開期日二星期前具狀
陳報所聲請傳喚之證人年籍住所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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