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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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2079號
上 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8,38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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