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366號
上 訴 人 陳丙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