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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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3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王瑜琪 發支付命令,惟
王瑜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玖
仟捌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仟玖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 北簡 字第 4399 號裁定(100.04.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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