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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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390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林水坪 發支付命令,惟
林水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
零貳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