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二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寶島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發票日民國八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票號C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八百
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
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