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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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劉容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