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丁○○
乙○○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二○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請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與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江翠萍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