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七號
債權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以書面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