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貳萬貳仟捌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