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度除字第 9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除字第 9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九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哨船頭分行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錫芬2┌───────────────────────────────────────────────────┐│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五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台幣) │ │ │├─┼─────────┼─────────┼─────────┼─────────┼─────────┤│1│陳增山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貳萬參仟柒佰捌拾參│0000000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 │限公司大同分行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