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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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0二號
原告乙○○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