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丁○○
丙○○右二人共同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各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0000000÷6+0000000÷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