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九五號
聲請人民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翁禎謙┌───────────────────────────────────────────────────┐│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宇崎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天│陸萬玖仟壹佰肆拾陸│TMA0一六0九二│九十二年五月五日││││母分行│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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