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祺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於106年2月8日向各該債權人查詢關於聲請人目前積欠債務總額,截至目前為止,本件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共計13,379,358元(詳如附表所示)。是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又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債權人名稱│債權數額│備註││││(含本金、利息及違約│(見本院106年度苗司││││金;幣別:新臺幣)│消債調字第5號卷)│├──┼──────────────┼──────────┼──────────┤│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78,820元│第49頁│├──┼──────────────┼──────────┼──────────┤│2│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8,724元│第57頁│├──┼──────────────┼──────────┼──────────┤│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7,642元│第62頁│├──┼──────────────┼──────────┼──────────┤│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3,220元│第65頁│├──┼──────────────┼──────────┼──────────┤│5│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51,831元│第69頁│├──┼──────────────┼──────────┼──────────┤│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1,996元│第70頁│├──┼──────────────┼──────────┼──────────┤│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1,020元│第71頁│├──┼──────────────┼──────────┼──────────┤│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83,541元│第74頁│├──┼──────────────┼──────────┼──────────┤│9│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74,164元│第78頁│├──┼──────────────┼──────────┼──────────┤│10│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47,125元│第80頁│├──┼──────────────┼──────────┼──────────┤│11│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72,695元│第82頁│├──┼──────────────┼──────────┼──────────┤│12│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438,376元│第99頁│├──┼──────────────┼──────────┼──────────┤│13│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69,811元│第108頁│├──┼──────────────┼──────────┼──────────┤│14│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90,393元│第117頁│├──┼──────────────┼──────────┼──────────┤││合計│13,379,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