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逸中被告王創暉被告徐佳雯被告華若淇被告 宋鍾卿 被告 陳威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03號、105年度偵字第3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6人均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6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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