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 李康菱 (原名 李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495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1,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耿珮瑄